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备案后即完成环评手续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还规定备案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接受公众监督,且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络管理范围,没有需要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因此,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对照公开的管理名录确认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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