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目前,我国及我省还没有专门的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350号)精神,在我省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应参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限值》(DB44/27-1996)执行,该标准除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外,对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也有具体规定。考虑到加高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排气筒高度会导致燃料燃烧不充分、增大污染物排放等现象,以及大功率柴油机存在无法满足排放速率限值的情况,建议目前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大气污染物限值》(DB44/27-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标进行控制,对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暂不作要求。待国家《固定式压燃式发动机及设施排放标准》出台后,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按此标准执行。2、对于已批复环评的项目,建议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分析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方式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化,并按相应要求确定后续手续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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