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94条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与第175条“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关于管道压力问题以及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工程是否属于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等工程问题请向天然气管道公司咨询,如果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不属于”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属于”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则不需要进行环评申报。2、《名录》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因此,权威解释可直接咨询生态环境部。3、验收环保手续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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