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盐(副产品),通过有资质单位鉴定为非危险废物,且为可资源化利用,将其外售给外省相关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已经由所属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是否还需要向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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