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厂内原有4t/h燃烧生物质锅炉,后扩建环评就改造为4t/h燃气锅炉。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考虑到燃气锅炉蒸汽量达不到生产需求,实际建设了6t/h燃气锅炉。请问:这是否属于重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才能进行环保验收?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建议进一步论证后对照相应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不属于,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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