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7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清理规范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项目。同时,该文规定,取消、停征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原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已于2017年4月1日起自动失效,不得作为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时的收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要求,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未出现在目录中。政府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服务需委托第三方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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