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76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适用问题的请示》(浙环〔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已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水污染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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