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1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6〕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为实施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现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部分尚未建成。因此,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处理 复函
抄送: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