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2〕388号
苏志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强化陆源污染治理。
1.深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高位推动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实施“一河一策”、挂图作战、专班督导,扎实推进全流域系统治污,我省水污染治理取得转折性成效,有效降低河流入海污染负荷,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同步改善。2021年,我省36个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体水质状况良好,水质类别为I~III类的断面占83.3%(30个),IV类占16.7%(6个),无V类和劣V类断面;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90.2%。
2.全面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机构改革后,省生态环境厅从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分类施策的需要出发,在国家尚未明确入海排污口的定义、范围、分类的情况下,先行先试,率先按照分类管控的思路,研究制定入海排污口分类排查方案,组织开展了全省入海排污口分类核查工作,开发建设了“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实现对入海排污口动态监管。推动沿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入海排污口备案制度,加快推进备案工作。持续开展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累计完成清理整治308个。
3.不断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加快补齐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截至2021年底,全省城市已建成运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10座,处理能力达到2947.28万吨/日,城市累计建成生活污水管网7.34万公里。持续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工作,截至2021年底,全省1123个乡镇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共建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61座,总处理能力602.17万吨/日,建有配套管网1.83万公里。
(二)加强海上污染治理。
1.全面启动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加强海水养殖环评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水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如何推进海水养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加强项目环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加强合作,组织开展了全省陆基海水养殖污染情况摸查和现场调研;积极探索推广“三池两坝”等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技术;制定实施《珠三角百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联合制定了我省《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对海水养殖加强环评管理和优化布局、深入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监测监管等重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2.深化船舶水污染物治理。经省政府同意,2021年9月,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海事局印发了《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强化港口船舶水污染物防治。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截至2021年底,全省沿海港口已建成生活垃圾接收设施716套、生活污水接收设施463套、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122套。开发上线广东省港口船舶水污染物监测平台,强化船舶申报及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全过程监管,确保全过程可监测、可追溯。2021年全省沿海码头船舶生活垃圾接收量为6591吨,生活污水接收量为3.6万立方米,含油污水接收量为35.5万立方米。
(三)开展珠江口海域综合治理攻坚。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做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珠江流域13个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编制了《珠江口邻近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珠江口沿海6市为核心区,将珠江口攻坚战扩展至珠江流域省内13个地市。科学分析评估珠江流域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找准降污减排的有效路径,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以有关市为责任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各有关市、有关部门齐参战,确保攻坚措施落到实处,攻坚战取得成效。
二、关于“摸清家底深度监测”的建议
为全面掌握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本底现状,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和“美丽海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一是组织开展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启动了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专项工作,已开展粤东及珠江口海域调查,2022年将开展粤西海域调查。二是部署开展涉海环境风险源调查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将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沿海各市加强沿海石化、原油、危化品等涉海环境风险源的调查、识别和评估,推进建立涉海风险源清单,制定有效风险管控措施。三是加强入海河流、近岸海域水质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2022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国控河流入海断面及32个省控及以下河流入海断面提出了开展总氮浓度监测的要求。《2022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我省在218个近岸海域水质国控监测点位的基础上,在河口、海湾、养殖区等海域增设50个监测点位,形成全省268个海水水质省控监测点位,开展近岸海域水质加密监测,同时要求沿海城市通过大陆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且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每季度要开展1次监测。
三、关于“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的建议
2018年以来,我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一是整合海洋环境监测力量,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构建了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龙头,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四个区域站为枢纽,其他沿海驻市站为支撑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布局,形成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2019-2021年,省财政共投入海洋环境监测专项资金1.35亿元,用于我省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开展和省市两级监测能力建设,采购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300多套,投入正常运维海水自动监测浮标12套,有力保障海洋环境监测任务。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为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海洋执法更好地服务于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与广东海警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紧密协作关系。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广东海事局、广东海警局开展了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合行动,以省级行动带动市级行动,有效推动沿海各地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多部门“共商共治共管”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在此基础上,广东海警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省林业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涉海部门先后联合开展“碧海2020”“碧海2021”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研究修订地表水总氮地方排放标准”的建议
我省近岸海域非优良水体的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海域无机氮与河流携带的总氮输入密切相关。为此,我省在编制沙河、岐江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结合地区实际,将总氮指标作为部分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标,提出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下一步,我省将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重点海域水污染问题为主攻方向,以珠江口海域为重点,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确保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按照各美其美的原则,全面推进我省“美丽海湾”建设,以美丽海湾建设带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叶聪聪 020-83624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