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开展“无废集团”试点有关问题的函
粤环函〔2023〕128号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们关于《茂名石化公司申请批复危险废物内部综合利用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废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158号,以下简称《复函》)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无废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我厅同意按《复函》规定,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开通相应权限,依托其延迟焦化装置“点对点”接收利用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油泥、浮渣(HW08类中的251-002-08、251-004-08)1295吨/年。
你们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加强收集、贮存、利用等环节管理,严格按照《复函》要求开展试点,不得接收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一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二是遵守危险废物转移、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等有关规定。三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和数据,并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四是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延迟焦化装置收集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