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第11条,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针对2006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排放达到国Ⅱ排放标准、残值高、车况及发动机状况良好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柴油黄标车开展后处理装置改造试点。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具体情况还需咨询车辆所在地市环保主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