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实施公告》(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 第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要求,广州市于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国五排放标准,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轻型柴油车国五排放标准,于2017年7月1日起对其他的重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排放标准。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要求,对广州市已经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的车型,如果达不到国五排放标准,不能从清远迁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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