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争议情形处置流程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45号)第四条“车主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并进行核实。…存在疑义的,通报当地环保部门核定”以及第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转籍过程中,车主对环保达标情况有异议的,由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转出前负责核实、更正”的规定,信访人可向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实车辆环保达标情况。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必要时可通报当地环保部门核定。若经重新核实证明该车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由车籍地公安交通车管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中对有关登记信息进行变更。若转入地公安交管部门还有异议的,由转入地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当地环保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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