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企业在履行法定环保义务过程中,发生了改制,例如被其他公司合并,改成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情况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由谁承担呢?《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0条和第18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公司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依法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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