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已建立城管执法局的,由城管执法局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城市道路上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保洁作业的监督管理和道路与管线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的执法监督和行业管理(已建立城管执法局的,由城管执法局承担具体执法工作);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已建立城管执法局的,由城管执法局承担具体执法工作);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郊区道路上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生大气污染纠纷,市民可按上述分工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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