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工业固定源、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使用音响器材,住宅楼竣工交付使用后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港务监管部门对机动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对文化经营许可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未经批准从事夜间建筑施工活动噪声污染进行查处;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对铁路机车运行噪声、民用航空器运行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噪声污染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发生噪声污染纠纷,市民可按上述分工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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