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因此,需要从事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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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从事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活动该怎么办?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因此,需要从事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