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即:免征污水排污费两个条件:一是污水排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是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按照《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三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在缴纳排污费。即:在国务院369号令两个免征条件上进一步明确第三个条件: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综上所述,如企业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免缴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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