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法律立法权限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条规定的“排污单位”的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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