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第七条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后,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或跨地以上市建设项目到省环保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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