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申请行政复议情形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第九条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对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行政复议证明材料作出了规定。3、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载明法定事项,同时提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如以我厅为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依法提出申请,我厅的办理部门是政策法规处(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0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7531656,875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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