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广东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应该参照哪个信息公开办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答: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操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16】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落实情况进行评分。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其中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以上信息在企业进行公开时,按规定及时公布,内容齐全,得100分;已公布环境信息,但时限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得50分;未按规定公布环境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或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环保宣传的,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