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函【2015】2154号),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并没有对其承接业务(在资质范围内)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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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受到行政处罚的环评单位是否有资格开展2017年环评验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