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综上所述,请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是否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或备案,请咨询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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