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噪声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商业综合体内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设备产生的噪声对该商业综合体内的商户产生影响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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