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3年 第14号)规定新建项目:“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对于现有有色项目,则未做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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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控制区范围的区域有色金属再生行业是否应执行《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