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69号公布)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64号)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0号)更是明确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从2010年第二季度起要在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以后每个季度一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在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查询排污者排污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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