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由于立法法修订后,各地市享有立法权。建议您直接向属地环保部门咨询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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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因检修需要停运一段时间,需要提前多少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