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第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2、《办法》第七、第八条分别对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作出了规定。3、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事项和要求,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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