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文件要求,我厅已于2014年5月5日发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的函》(粤环函〔2014〕538号),正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和临时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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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营资质是否需要运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