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三、有关的具体事项,请向有核发权限的地方环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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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过期,怎样补办?
答: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三、有关的具体事项,请向有核发权限的地方环保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