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规定的时限,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流程等,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具体的有关事项,可进一步向地方环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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