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自带入境的机动车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无法查询车辆排放检验等技术信息的,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检验合格报告。未提交检验合格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如果你的车辆属于未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车辆,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达到本行政区域现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我省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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