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已经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已经下放省生态环境厅,请问乙级、临时资质是否已经取消,相关文件名称及查找途径是什么?
答:201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下发《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并发布了《关于废止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和《关于废止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32号)。我厅粤环函(2104)538号发布。至此,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工作已完全废止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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