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自环保部2013年发布环发【2013】74号文,并公布第一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后未正式发文更新公开要求和目录,来信咨询是否依然按照环发【2013】74号文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如依然按照环发【2013】74号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目录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照哪一年的名单开展信息公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排污费征收等已取消,该如何开展。如不按照环发【2013】74号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应该如何确定。
答: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自此,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发布国控、省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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