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编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时,新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周边河流只有Ⅱ类水体且近距离内无支流。请问可以通过先排入现有农灌渠(是否为地表水),再汇入Ⅱ类水体么?
注: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六条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答:2019年机构改革后,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能由水利部门转移至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未对入河排污口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现阶段仍执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相关内容,管理技术规范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执行。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政许可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并负责监管。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根据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5 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