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建设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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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建设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