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执行报告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包括电子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年度执行报告首次提交时间为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自然年,季度执行报告首次提交时间为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自然季度。执行报告应依据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经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等四个步骤完成。
(1)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与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与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季度/月执行报告内容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达标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持证排污单位填报执行报告时,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编码对照表》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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