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禁止建设的(如位于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对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按时在国家平台进行排污登记。对暂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下达整改通知,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依法核发;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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