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已建成住宅楼等进行补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针对已建成现咨询问题如下: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到第几阶段是否依然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进行判断?
(2)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调查时,土壤监测点位布设:由于建设期间已经对场地进行开挖转运等,厂区内找不到未动土,如何设置监测布点数、监测点位及采样深度,依据哪个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
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分阶段调查和采样布点要求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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