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0〕128号
关于做好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
氨氮治理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关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为推进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氨氮治理工作,我厅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08]117号)中明确要求所有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于今年10月前完成配套氨氮治理设施的建设。目前,部分企业已经完成氨氮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调试工作,具备了验收条件。为做好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氨氮治理设施已竣工且经调试可以稳定运行的企业,应请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对外排污水和废气进行监测分析(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见附件1《广东省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填写《广东省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氨氮治理设施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验收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出具验收初审意见后,企业应将《申请表》、氨氮治理技术报告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有关验收申请材料于9月15日前报到我厅受理窗口申请验收。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应做好辖区内有关企业氨氮治理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对尚未完成氨氮治理设施的企业,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应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在9月15日前完成所有氨氮治理设施建设调试和监测,并向我厅申请验收。对已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应指导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三、我厅受理企业验收申请后,将成立厅验收工作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和氨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复核,对企业所选用的工艺技术的合理性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分析鉴别,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复测。对于工艺技术合理,设施运行正常,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予以验收通过;对已经建设氨氮治理设施,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我厅将根据其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建设氨氮治理设施,未完成氨氮治理工作的企业,我厅将停止其危险废物经营资格。
四、对于通过我厅验收的企业,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加强治理设施日常监管力度,使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查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将本通知及时下发辖区内各有关企业。
附件:1、广东省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
2、广东省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氨氮治理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刘彩霞 020-87537855,刘理祥 020-87538265)
主题词:危险废物 治理 设施 验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