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函〔2010〕1174号
关于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环请〔20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根据《技术规范》4.2.3的规定,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根据《技术规范》5.3的规定,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专用井道的专用配套空间。
二、《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组织贯彻实施。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珠三角地区各市要按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行动计划》附表13中对现有饮食服务行业和新建饮食服务行业提出了整治任务要求。中山市应按上述《行动计划》要求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定,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我厅目前尚未据此制定有关规定。
根据《技术规范》6.2.3的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管理 问题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