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办〔2011〕152号
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
〈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新化学物质 管理 程序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2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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