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2〕41号
关于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和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初审办理程序(暂行)〉的通知》(粤环发〔2009〕18号)的要求,请你局(委)对本辖区内的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年度备案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于2012年2月29日前报送我厅(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年度备案核查工作注意事项详见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网站。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XX 市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年度备案核查的报告。
二、市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汇总表。
三、企业年度备案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上有毒化学品进口(内购)/出口(内销)明细表);
(二)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废水、废气及噪声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上一年度废物处置合同及处置单位的资质复印件或废物转移联单的复印件;
(四)有毒化学品排放信息的核算依据;
(五)若生产/使用企业上一年度有新、改、扩建及工艺、装置、环保设施等方面发生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附件:1.市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汇总表
2.市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汇总表
3.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附进口(内购)明细表)
4.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出口(内销)明细表)
联系人:宋丽萍
电 话:020-89779163
传 真:020-87535575
电子邮箱:songliping@gdepb.gov.cn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28号省环境监控中心大楼五楼省废物管理中心501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进出口 化学品 年度备案 核查要求 通知
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
粤环函〔2012〕41号(废管中心)附件一.doc
粤环函〔2012〕41号(废管中心)附件二.doc
粤环函〔2012〕41号(废管中心)附件三.doc
粤环函〔2012〕41号(废管中心)附件四.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