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2〕283号
关于对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
从事水产养殖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源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从事水产养殖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河环〔2012〕77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新丰江水库是我省重要饮用水源东江上游最重要的水库,对东江水质保护至关重要,必须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
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产养殖不利于水环境生态平衡,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因此,不宜审批此类项目。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产养殖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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