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有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有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2〕18号

              

 

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

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挥发性有机物Δ 意见 通知

抄送:珠三角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人居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

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

 

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VOCs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然而,由于我省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污染源石化、汽车、家电、精细化工等行业增长较快,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加上对VOCs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VOCs污染防治重视不够,以及VOCs排放监控难度大,导致珠江三角洲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珠三角地区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863重大项目)成果和亚运会、亚残运会、大运会大气质量综合治理的成功实践表明,加强区域内VOCs的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灰霾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高区域大气能见度的根本途径和必然选择。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扎实推进VOCs污染控制

即日起,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五市率先开展VOCs污染防治试点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逐步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13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规范VOCs排放工作。

力争到2015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VOCs重点污染源全部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确保VOCs排放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削减VOCs的排放;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管,新建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全面规范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工业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区域内VOCs的新增排放量

(一)分区引导,优化产业布局,减少工业VOCs污染负荷。珠江三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VOCs排放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严格限制可能危害生态功能的产业发展。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相应规划要求。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

(二)以制度和标准建设为切入点,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以地方标准形式制定重点行业VOCs产生和排放相关的评价指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在石油、化工等排放VOCs的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须将VOCs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控制指标。新建石油加工项目必须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储油设施必须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加工损失率必须控制在4‰以内。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大于应90%。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三)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八条关于区域内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探索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对新建石油加工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等排放VOCs的生产型行业,以及新建皮革及皮鞋制造业、人造板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塑料制品业、集装箱制造业、汽车制造与船舶制造业等排放VOCs的使用型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附项目VOCs减排量来源说明,按项目“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确保区域内工业企业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

(四)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石油、化工及含VOCs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

制定广东省重点行业排放VOCs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重点推进水性涂料生产和使用,对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VOCs排放企业削减VOCs排放量。

四、加快重点污染源整治,有效控制VOCs排放

各地要以《珠江三角洲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粤环发〔2010〕109号)为重点,加强对现役工业源的VOCs污染整治。

(一)加强石油加工行业全过程控制。加强其生产过程、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等全过程控制, 在有组织排放点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厂界安装VOCs无组织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或废气处理。推广使用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检测维修程序(LDAR)技术,强化VOCs的泄漏监管,防范管道排放和散逸排放。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内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燃烧方式或吸收、吸附、冷凝等物理方法进行末端治理和排放控制。

(二)抓好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达标治理。全面贯彻执行我省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四个VOCs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VOCs削减及达标治理措施。各地要明确企业治理项目和完成时限,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治理不达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关停。

(三)加强其它行业VOCs排放的控制。开展集装箱、船舶、电子设备、金属容器制造等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的整治,积极淘汰落后涂装工艺,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提高环保水性涂料的使用比例,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工厂必须安装后处理设施收集涂装车间废气,集中进行污染处理。加强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和VOCs排放治理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方法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监督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安装有机废气回收净化设施。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典型VOCs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率应达到50%以上。

五、加强监管,建立排放VOCs工业源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技术政策,推广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体系,2015年前完成制定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和建筑业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和监控规范,引导重点行业提高削减和控制污染排放技术水平。

(二)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制定我省VOCs排放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规范,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监测能力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测水平。针对重点排放区域,建立VOCs监测应急和预警系统,一旦当发生事故及时向相关单位、社会群众预警,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

(三)建立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对企业涉VOCs相关物质的使用、生产以及输出进行登记以及跟踪记录,摸清有关企业的VOCs实际以及潜在排放量,督促排放VOCs的企业和单位对原料使用、产品生产以及废气处理等数据进行记录。定期开展VOCs排放监测,省控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市控重点监管企业每半年监测一次,并将数据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本地区大气中的VOCs浓度进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典型污染源以及敏感区域。各地要建立健全VOCs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分析排放清单的动态变化情况,对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全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污染源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建立健全VOCs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完善VOCs排放源清单。

(四)严格环境监管。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对以排放VOCs为特征污染物的企业发放相应排污许可证。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对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六、明确职责,广泛动员,确保整治效果取得实效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削减VOCs排放的重要意义,把VOCs污染减排作为“十二五”污染减排的重要任务之一,同“十二五”总量减排的其他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严格执行VOCs减排责任制,实行多种污染物齐抓共管。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企业排放口的监督性检查,负责制定出台相关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地方标准、监测规范、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重点VOCs排放行业VOCs核算方法,并纳入环境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出台有关经济政策,引导企业通过产业升级等措施扩大对水性溶剂和UV溶剂的使用比例,推进VOCs工业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研究促进VOCs污染防治财政政策,协助制定VOCs产业升级、落后产能淘汰等经济补助政策。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VOCs污染防治有关技术及设备研究开发,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省质监局负责协助制定相关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地方标准、监测规范等文件。

省物价局根据VOCs污染防治的需求,联合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研究制定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VOCs工业企业开展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地VOCs企业治理的全面监督检查,出台当地VOCs污染治理有关经济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落实VOCs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引导当地VOCs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技术升级和转型。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VOCs危害及可防可控等方面的知识,定期公布VOCs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知识,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VOCs防治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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