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
2012〕575号
关于规范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报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备案制度是《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将季度和年度的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为进一步执行好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备案制度,规范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报送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季报表、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地级市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厅。如果上季度、上年度没有进口、加工进口固体废物的,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报告经营情况,并说明没有进口、加工进口固体废物的原因和理由。
二、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市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表,掌握加工利用企业执行经营情况备案制度的情况。必要时可到加工利用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的台帐以及有关的凭证以确认经营情况报表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统一收集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并据此填报辖区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纸质的季报表,每年的2月15日之前将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企业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辖区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报表纸质版本统一报省环保厅(自动类报省废物管理中心);并将辖区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报表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自动类报省废物管理中心)。省环保厅将每月通报全省各地级市领取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企业情况汇总表到相关的地级市环保部门,以便相关的地级市环保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辖区内已经领取进口废物许可证企业的监管。
三、县级、市级环保部门发现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报送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以及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并依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应报告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环保部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有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年之内不得批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内容告知辖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规范 经营情况 报送 行为 通知
抄送:省废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