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32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亚太纸业(广东)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高档文化纸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函
亚太纸业(广东)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年产45万吨高档文化纸项目试生产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现场核查,该项目基本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试生产要求的环保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三个月。试生产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码头拟由万吨级货运码头和1个5000吨级专用煤码头调整为2个5000吨级多用途泊位和1个5000吨级专用煤码头。现2个5000吨级多用途泊位尚未建设,且环评批复文件已超过5年,建设单位如需建设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进一步加快并完善煤堆场的封闭建设,并作为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一。
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四、应做好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码头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并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五、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如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
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江门市环保局会同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爱红020-85265592,监督电话:020-87531671)
抄送:江门市环保局、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