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251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先进  评选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有关部委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广州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7月9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环保事业科学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环保工作者忠于职守、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卓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面向基层,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先进集体不超过50家,先进工作者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全省镇(乡)以上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者。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县处级干部的整体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省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评选表彰活动结束后,省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审定并公布评选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选标准制定并公布具体评选细则、评选程序等,审议确定拟获选集体和个人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协调组织环境保护地方政策、政府规章、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本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本地区、本单位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带头和示范作用明显,在推动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

4、连续5年,所管理区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5、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团体。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推进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改革、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权益、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深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实际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3、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4、在全省或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一定影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较大贡献。5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5、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相关事项。

在每次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省协调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省协调小组确定办公室人员名单并公布。

3、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本次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评选表格。

4、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的做法,分别设立评选办公室。

(二)推荐。

各地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的办法。参与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分别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并附先进事迹材料。

省直部门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各单位推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推荐名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其他团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评选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

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送参与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审查,综合分析,结合各地的意见后,按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入选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提交省协调小组审议。

(四)审议公示。

省协调小组对建议入选集体和个人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入选集体和个人名单,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省协调小组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五)审定报批。

省协调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评选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评选经费由省环境保护厅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有关的评选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标志、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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