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2〕81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见附件1)要求,现将2009年11月1日前我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不跨市的交通、水利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下放(危险品码头、铁路、水电除外,下放项目见附件2),若有疏漏的项目,请于9月30日前报告我厅,我厅将在第二批名单中进行修正。同时,为保证环保管理的延续性,对于正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运)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一并下放实施。请你局(委)依法依规办理,并将试运行及验收批复文件抄送我厅备案。
附件:1.粤府令第169号文摘录
2.下放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第一批)
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志宏 020-8753787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印发
粤环函〔2012〕817号(环监局)附件1.doc
粤环函〔2012〕817号(环监局)附件2.xls